處理教會糾紛 (6:1-11)

[6:1-11]

這段主要談到審判的事,保羅針對教會內發生的種種恩怨或爭執,斥責哥林多信徒為何不找教會領袖來審判,而要信徒自己訴諸於教會外的法庭。他質疑難道教會沒有「一個智慧人能審斷弟兄們的事嗎」?他把教會的爭論看為「最小的事」,因他道出聖徒將來要審判世界,那才是大事,因此信徒有足夠資格審理教會內的事。然則這道出一個現實的問題,教會內發生的大小事情,都可以不用訴諸法庭嗎?教會領袖是否真的可以公正地審理信徒的爭執呢?

首先,保羅以聖徒將來可以作為審判者去審判世界,這是主把審判世界的權柄授予聖徒,聖徒當然是以公正公義的準則來審判世界的罪惡。但在現實世界中,教會領袖不一定可以做到公正公義的審判,事實也有徇私的情況,甚至為了教會的聲譽,一些嚴重的過犯也可能儘量低調去處理,而且教會也沒有法定權力去執行一些重大的判決,充其量只能把犯事的人趕出教會。在這些情況底下,必須由教會以外的法庭以公平及公開的審訊程序去處理,才能有公信力。

回到哥林多教會的紛爭,可能只是一些小問題,保羅在8節提到信徒欺壓和虧負弟兄,這些小問題自不用訴諸法庭,而且保羅深信教會內有資深和智慧的領袖可以公正地審理這些紛爭。保羅更要強調教會外的法庭,是一群不信主的人,關乎違反真理的問題,他們根本沒有資格去審理,因他們本身不曉得真理,也不承認基督的信仰,因此信徒是否違反真理,由教會內的資深信徒去審判最為合適。

退一步說,保羅認為那些欺壓和虧負弟兄的事本就不該發生,縱使不幸發生了,被虧負的一方也該忍讓一下,不要把事情鬧大,弄到「彼此告狀」,令教會蒙羞,失去見證。

保羅也嚴斥那些欺壓和虧負弟兄的信徒的不是,並重申屢行不義之事的人在神的國是無份的。神的國只留給那些「已經洗淨、成聖、稱義」的信徒,因此信徒要深切反省自己所行的是否不義。(v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