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的功用

律法的功用

(3:19-20)「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神卻是一位。」

保羅說,律法「原是為過犯添上的(‘added’)」,他說「添上」是要強調應許歸應許,律法存在與否並不受影響,不過神其後訂立律法,是有另外的目的,就是為了人的「過犯」(‘transgressions’)。羅5:20也說,「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羅7:7又說,「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未有律法之先,人犯了罪,得罪神而不自知,聖潔、公義的神頒佈律法之後,人們拿律法與自己的行為對照一下,就原形畢露,「無可推諉」(羅1:20)。

律法「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ordained by angels in the hand of a mediator’)」─摩西是神和以色列民之間的中保,神透過摩西頒佈律法給以色列民。保羅是要帶出兩點應許強於律法的地方:1. 應許是神親口說給亞伯拉罕聽的,而律法是由天使傳授;2. 應許是亞伯拉罕直接從神領受的,而律法是以色列民從摩西口中得知的。

「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the seed’)來到」,是指耶穌基督道成肉身的出現。羅3:20說,「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為何要等候基督降臨?「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只有基督才能滿足律法的要求─「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羅2:13)「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the righteous’)耶穌基督。」(約一2:1) 只有基督才有資格替我們贖罪。人既因律法而知罪,卻又無能力對付罪,只有等候基督的救贖,才可免去神的審判。

「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神卻是一位。」
摩西作為傳授律法的中保,律法是神與人所定下的約,《出埃及記》稱為「約書」(‘the book of the covenant’):摩西「將約書念給百姓聽。他們說:『耶和華所吩咐的,我們都必遵行。』」(出24:7) 約是有條件性的,立約的雙方都有守約的義務,其中一方不守約,這約就失效了。律法之約失了效用,不是神不守約,而是人破壞了約,不能履行他們的承諾。就連立約的中保摩西也不得不承認以色列人的失敗:「摩西將這律法的話寫在書上,及至寫完了,就吩咐抬耶和華約櫃的利未人說:『將這律法書放在耶和華你們神的約櫃旁,可以在那裡見證以色列人的不是;因為我知道你們是悖逆的,是硬著頸項的。我今日還活著與你們同在,你們尚且悖逆耶和華,何況我死後呢?…我知道我死後,你們必全然敗壞,偏離我所吩咐你們的道,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以手所作的惹他發怒;日後必有禍患臨到你們。』」(申31:24-29)

但應許之約乃是一面的,是出自一位神,所以永不會被廢掉。

(3:21-23)「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

律法與神之前所作的應許並非對立,互相排斥,而是神借助律法的設立,叫人憑信心仰賴神的應許。

律法不能使人得稱為義,羅3:19說,「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既是這樣,那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麼?不是,乃用信主之法。」(羅3:27) 無人可以誇口自己能做到律法的要求而成為義人,包括神的子民,神就是要讓「普世的人」都只能靠神的恩典而免去審判,那就「沒有可誇的了」

而神「所應許的福」,只會「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來11:6說,「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因為到神面前來的人必須信有神,且信他賞賜那尋求他的人。」羅3:25-26說,「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使人知道他(神)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基督犠牲了自己成為「挽回祭」,成全了神公義的要求。如此,基督就成了全人類所仰望的彌賽亞救主。

(3:24-25)「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

「訓蒙的師傅」(‘schoolmaster’),以此比作學童受校長監管,以防他胡作非為。律法的功用有如監護人,讓人知道自己的能力有限,必須要受看管及約束,直等到基督的來臨,我們便可「因信稱義」「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不用「再被奴僕的軛挾制」。(5:1) 人固然是罪的奴僕,也是律法的奴僕,行為受律法的管制,也不能靠行律法稱義,因這本就不是神的意思。基督的來臨,成為我們的「監護人」,在「基督的律法」(6:2)監管之下(參看下文「實踐性的教導」6:2-5的詮釋)。

(3:26-29)「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受洗歸入基督」(‘have been baptized into Christ’),是一種外在的儀式,表示自己的認信;先相信後受洗,是一種公開、象徵性的表達自己已歸信基督。「披戴基督」(‘have put on Christ’),以基督為生命之主,處處流露基督的樣式,這是所有信徒該持有的生活態度。

信徒不分種族、社會地位和性別,一概「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ye are all one in Christ Jesus’),在基督的心目中是不分彼此,都是教會的肢體,教會就是「基督的身體」(弗4:12, 西1:24)。

保羅在這裡強調外邦信徒,縱使沒有受割禮,都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保羅在弗2章也強調這一點,道出以色列人和外邦人在基督裡都「合而為一」,都是蒙神應許得產業的兒女:「你們從前按肉體是外邦人,是稱為沒受割禮的…那時,你們與基督無關,在以色列國民以外,在所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如今卻在基督耶穌裡,靠著他的血,已經得親近了。因他使我們和睦,將兩下合而為一(‘hath made both one’),拆毀了中間隔斷的牆。」(弗2:11-14) 猶太律法成為猶太人和外邦人「中間隔斷的牆」,基督「以自己的身體廢掉冤仇,就是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成就了和睦」(弗2:15),就把這道牆拆毀了。

(4:1-2)「我說那承受產業的,雖然是全業的主人,但為孩童的時候卻與奴僕毫無分別,乃在師傅(‘tutors’)和管家(‘governors’)的手下,直等他父親預定的時候來到。」

保羅以當時父子繼承權的俗例來作比喻,一個孩童,雖然是主人的兒子,是合法的產業繼承人,但他需要受監護人的督導和管家的監管(代管產業),直到他父親預先設定的日子才不用再受監管。

(4:3-5)「我們為孩童的時候,受管於世俗小學之下,也是如此。及至時候滿足,神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

「我們為孩童的時候,受管於世俗小學(‘the elements of the world’)之下,也是如此。」意思是:信徒在未認識基督之前,是被世俗的教導所約束。直到耶穌基督「生在律法之下」,即道成肉身的耶穌,生長在猶太律法的社會,要叫人從律法的約束下獲得自由,因認識神的兒子而得著神兒子的名分。

保羅形容基督信徒在認識主之前是「孩童」,已預定有產業繼承權,正如他在弗1:2-3所述:「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

(4:6-7)「你們既為兒子,可見,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既是兒子,就靠著神為後嗣。神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呼叫:『阿爸!父!』」

聖靈的內住是屬神兒女的「印記」(弗1:13),真正成為神應許得產業的「後嗣」「這聖靈是我們得基業的憑據」(弗1:14) 我們懂得稱神為我們的天父,都是因為有聖靈住在我們裡面。「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既是兒女,便是後嗣,就是神的後嗣,和基督同作後嗣。」(羅8: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