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義

社會公義

(按公義審判) (16:18-20)

「你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的各城裡,按著各支派設立審判官和官長。他們必按公義的審判判斷百姓。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賄賂。」(16:18-19)

(難判的案件交給祭司利未人) (17:8-13; 21:5)

「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或因流血,或因爭競,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案件,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17:8-9)

「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21:5)

(要有見證人) (19:15-21)

「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19:15)
 
「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19:18-19)

(不知兇手可免流人血之罪) (21:1-9)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那城的眾長老…要在那山谷中,禱告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21:1-8)

(男女關係) (22:13-30)

「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裡。…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22:13-19)

「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22:20-21)

「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22:22)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行淫,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22:23-24)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22:25-26)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22:28-29)

「人不可娶繼母為妻。」(22:30)


(休妻) (24:1-4)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24:1-2)

「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24:3-4)

(責打) (25:1-3)

「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25:1-3)

(公平的法碼) (25:13-16)

「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法碼。你家裡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升斗。當用對準公平的法碼,公平的升斗。」(25: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