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打敵人的原則

攻打敵人的原則 

(一些原則) (20:1-20)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看見馬匹、車輛,並有比你多的人民,不要怕他們,因為領你出埃及地的耶和華─你神與你同在。」
(20:1)

「官長也要對百姓宣告說:『誰建造房屋,尚未奉獻,他可以回家去…誰種葡萄園,尚未用所結的果子,他可以回家去…誰聘定了妻,尚未迎娶,他可以回家去…誰懼怕膽怯,他可以回家去,恐怕他弟兄的心消化,和他一樣。』」(20:5-8)

「你臨近一座城、要攻打的時候,先要對城裡的民宣告和睦的話。他們若以和睦的話回答你,給你開了城,城裡所有的人都要給你效勞,服事你;若不肯與你和好,反要與你打仗,你就要圍困那城。」(20:10-12)

「耶和華─你的神把城交付你手,你就要用刀殺盡這城的男丁。惟有婦女、孩子、牲畜,和城內一切的財物,你可以取為自己的掠物。…離你甚遠的各城,不是這些國民的城,你都要這樣待他。」(20:13-15)

「但這些國民的城,耶和華─你神既賜你為業,其中凡有氣息的,一個不可存留…免得他們教導你們學習一切可憎惡的事,就是他們向自己神所行的,以致你們得罪耶和華─你們的神。」(20:16-18)

(可娶敵方女子為妻) (21:10-14)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裡去…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21:1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