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亞伯拉罕的應許

給亞伯拉罕的應許

(3:15-18)「弟兄們,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雖然是人的文約(‘a man's covenant’),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神並不是說『眾子孫』(‘seeds’),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to thy seed’),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我是這麼說,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保羅以人與人之間所訂立的契約為例子,說明約是不能隨便修改的,何況是神與人所立的約(應許之約),神更不會隨便更改,如提後2:13所言,「我們縱然失信,他仍是可信的,因為他不能背乎自己。」

創13章記載,「耶和華對亞伯蘭說:『從你所在的地方,你舉目向東西南北觀看;凡你所看見的一切地,我都要賜給你和你的後裔,直到永遠。(‘For all the land which thou seest, to thee will I give it, and to thy seed for ever.’)…』」(創13:14-15) 保羅指出「你的後裔」(‘to thy seed’)是指著基督說的。這是神向亞伯蘭所作出的應許。

四百多年以後,摩西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地,神在西乃山正式頒佈十誡和律法。這些律法與神之前所應許的產業無關,因為「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換句話說,神賜律法不是要廢掉以前的應許,信實的神還要履行祂所作出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