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倫理

家庭倫理

(長子名分) (21:15-17)

「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21:15-17)

(兒子悖逆) (21:18-21)

「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裡…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21:18-19,21)

(弟弟有責任為死去的兄長立後) (25:5-10)

「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裡…當著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25:5-10)

(新婚) (24:5)

「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託他辦理甚麼公事,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