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想經文

休妻的問題 (可10:1-12;太19:1-11)

這問題在新舊約時代同樣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試探的動機)

耶穌「來到猶太的境界並約旦河外。眾人又聚集到他那裡,他又照常教訓他們。」(1節) 當耶穌正在教導人時,法利賽人又來試探他,給他一個關於休妻的難題:「『人休妻可以不可以?』(‘Is it lawful for a man to put away his wife?’) 意思要試探他。」(2節) 太19:3這樣敘述:「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Is it lawful for a man to put away his wife for every cause?’) 另外,耶穌在登山寶訓中也有提及休妻的教導(太5:31-32),他在太5:31說:「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太5:31反映耶穌時代的猶太社會裡,休妻相信是一種普遍的現象。如此看來,可能法利賽人是基於太5:31猶太社會上所流行的說法而向耶穌提出上述問題來試探他--究竟人隨便休妻有沒有違背律法?

法利賽人從沒有放棄去試探耶穌,而且變本加厲。一如既往,這次他們提出一個宗教上也是極具爭議性的社會問題。在可2:24,他們針對耶穌的門徒在田間拾麥穗的事,問耶穌一個看來違反摩西律法的問題:「看哪,他們在安息日為甚麼做不可做的事呢?」(‘Behold, why do they on the sabbath day that which is not lawful?’) 在可12:14,他們又問耶穌一個政治上難答的問題:「納稅給該撒可以不可以?」(‘Is it lawful to give tribute to Caesar, or not?’) 看來他們向耶穌提出的難題愈來愈刁鑽,考驗一次比一次嚴峻,而且都是與宗教律法或政府的法例有所抵觸的。

法利賽人的宗教地位,是來自他們嚴守摩西律法和宗教傳統,以致他們得到平民百姓的尊重和景仰。任何人若挑戰摩西的律法或猶太人的宗教傳統,就是挑戰他們的宗教地位和權力,因此他們恨惡耶穌,常常找機會試探他,「要就著他的話陷害他」(可12:13)。況且耶穌常在人前斥罵他們宗教上的偽善,譬如他們常裝作虔誠守律法的人,博得人的愛戴。又將神的律法教導無知的平民百姓,名義上是教導,實質上是施壓,一方面顯示自己崇高的地位,另一方面,是為了個人的利益。本身是法利賽人門下出身的保羅,自認曾是嚴守律法的法利賽人(腓3:5-6),卻在羅2章痛斥法利賽人的偽善:「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神誇口;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是蠢笨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嗎?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嗎?」(羅2:17-23)

(摩西的教導)

回到休妻的問題,耶穌反問法利賽人:「『摩西吩咐你們的是甚麼?』他們說:『摩西許人寫了休書便可以休妻。』」(3-4節) 就是那麼簡單?想休妻便可以寫休書嗎?究竟猶太人休妻的權利,在摩西的律法書上有何根據?摩西五經之中的申命記裡便提及寫休書的事,申24:1-2說:「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because he hath found some uncleanness in her’),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a bill of divorcement’)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

申22:13-21也提到休妻的問題。特別在新婚時,丈夫因為恨惡他的妻子而隨便說她沒有「貞潔的憑據」便想休她,妻子若能夠在城裡的長老面前證明自己的貞潔,丈夫除了要罰錢給女子的父親之外,還「終身不可休她」。不過,如果女子不能證明自己的貞潔,她便要被石頭打死。

按申24:1-2所說,摩西律法確實給予人休妻的權利,條件是:丈夫發現妻子「有甚麼不合理的事(‘because he hath found some uncleanness in her’)」。這樣看來,妻子若是「對丈夫不忠」,休妻是合乎情理,也符合法律依據。耶穌本就可以簡單說一句「可以休妻」,並引用上述經文所載的附加條件作依據,便可以避開法利賽人的試探。為何他偏要和法利賽人針鋒相對呢?其中一個可能的原因,是如何詮釋所謂「不合理的事」。(附註一) 當時社會或法利賽人可能對「不合理的事」有不同詮釋,引致猶太人休妻的原因不只一個--不獨是妻子對丈夫不忠。事實上,「不合理的事」(KJV, ‘some uncleanness in her’; ASV, ‘some unseemly (不體面) thing in her’; NRSV, ‘something objectionable about her’) 這一詞的含義有些廣泛,可以涵蓋一些另類原因,給猶太人容易以妻子不忠以外的理由去休妻,這就是法律上所謂的「灰色地帶」,給予人有「走法律罅」的機會。令人感到意外的是,一個被丈夫發現「對他不忠」的妻子,被休之後仍然「可以去嫁別人」,而不是被石頭打死,像申22章的情形,看來「不合理的事」不是「妻子對丈夫不忠」的意思那麼簡單。若然上述的說法正確,用上述方法去回應法利賽人的提問,變相容許丈夫某程度上可以濫用摩西所說的律法,試探耶穌的法利賽人便有機可乘,進一步向耶穌發出挑戰,陷他於不義。


(耶穌的教導)

耶穌當然沒有說「可以休妻」,他作了一個令人意想不到的回應:「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寫這條例給你們。」(5節) 然後他引用創世記來解釋神造人的原意,告訴他們人不可以隨便休妻:「但從起初創造的時候,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6-9節) 他是引用創2:24所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然後作了8-9節的闡釋。他的闡釋意味神是不想見到任何離婚的個案,也不贊成人因任何原因而離開配偶。那為何摩西在申命記寫下人可以休妻的律例呢?這是法利賽人對耶穌進一步的提問。(太19:7) 耶穌在5節已給了答案,是「因為你們的心硬」,他在太19:8的回答也是一樣:「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耶穌指他們的「心硬」又是甚麼意思呢?可能是指他們堅持要找些理由去休他們的妻子,以致摩西要定下休妻的條件。假使妻子真的對丈夫不忠,除了休她之外,還有其他選擇嗎?我相信是有的,至少丈夫可以先行了解一下,甚麼導致妻子對他不忠呢?檢討一下自己是否也有部份責任。又是否可作出讓步,給予妻子一個悔改的機會,重修夫妻感情上的關係,而非即時斷絕婚姻關係。

門徒對休妻的議題仍感興趣,想多了解一點,可能他們覺得耶穌的回答仍然不夠清晰,究竟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休妻,於是他們再追問耶穌關於休妻的問題。耶穌回答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11-12節) 太19:9的回答有點不同:「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這與耶穌在登山寶訓的教導相若:「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causeth her to commit adultery');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5:32) 太19:9和5:32更加合乎申24:1的意思,而且把「不合理的事」的範圍收窄為「淫亂」的事,那就更加清晰了,意即隨姦淫的原因之外,任何其他理由都不足以允許人休妻。

綜合上述馬太及馬可的經文,我們可得出如下結論。任何人在淫亂以外的理由離婚,都有機會犯姦淫,包括另娶妻子的第一任丈夫、前妻和她的第二任丈夫。那麼前夫所娶的第二個妻子是否也犯上姦淫呢?個人認為「是」,因她是嫁給一個曾以淫亂以外為理由而休妻的丈夫,正如前妻的第二任丈夫娶被休的婦人觸犯姦淫一樣。既然她與這第一任丈夫同意結婚,不可能丈夫犯姦淫而作妻子的不算犯姦淫。

另一個引申的問題是:若真的因為妻子不忠而休她,雙方另娶和另嫁又是否犯上姦淫罪呢?根據耶穌在太19:9的說法,至少作丈夫的另娶妻子,不算犯姦淫。妻子又如何?申24:2雖說:「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但方才已分析過,申24:1的「不合理的事」,不一定指「妻子不忠」,而且這畢竟是舊約時代寫給猶太人的律例,能否應用在今天的信徒身上,最好還是參考新約耶穌和使徒的教導。不過個人認為,妻子因為丈夫不忠而離開他另嫁別人,不算犯姦淫,正如丈夫離開不忠的妻子而另外娶妻一樣。既然如此,妻子因為自己不忠而另嫁別人,應該算是犯姦淫了,否則那就變相容許甚至鼓勵作妻子的對丈夫不忠了。這情況用在丈夫身上同樣合適,而且與耶穌的教導沒有抵觸。


(保羅的教導)

耶穌解釋完丈夫和妻子犯姦淫的可能性之後,門徒發覺挺容易讓人跌入犯姦淫罪的網羅裡,因此門徒這樣提議:「『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耶穌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太19:10-11) 當然嫁娶的決定是在乎當事人的意願和對該段婚姻抱有多大的期望。姑勿論如何,門徒的想法正切合使徒保羅的看法。保羅在林前7:1表達他對婚姻方面個人的意見:「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我說男不近女倒好。」但對於容易墮入犯姦淫的陷阱,他反而另有看法:「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7:2) 原因是:「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7:9) 當然保羅這裡所說的「淫亂」,是婚前的淫亂,不是耶穌所說婚後的淫亂,性質上有些區別。

保羅接著提到離婚的問題:「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林前7:10-11) 這句話與耶穌在可10:8-12的說話是一致的,因耶穌也不鼓勵人離婚。保羅這裡雖沒有提到為何妻子會離開,言下之意相信是丈夫因為某些原因而選擇離開她。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在林前7:12-16提到,因信仰問題而離婚。他說:「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倘若不信的一方離開後,信主的弟兄或姊妹可否再婚呢?保羅在此沒有交代,但從最後一句話來看,他似乎是鼓勵信主的一方嘗試等待復合的機會(除非對方已經再婚,那就另作別論)。再看他在林前7:39所說:「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他認為信主的妻子在一個條件下可以再嫁,就是丈夫死後,她可以再婚,不過對象是信主的人,否則有可能出現像林前7:15的情況:「那不信的人要離去」

總結上述的話,除非在某些特殊情況之下,例如某一方對自己不忠而導致離婚,或配偶離世等,便可以再婚。隨便離婚和再婚有機會構成姦淫罪,在聖經的原則下是不鼓勵的。

(附註一)

有釋經書指,「不合理的事」,不會是指姦淫,因淫婦必須接受死刑,這裡或許指婦人生理的缺陷,如不能懷孕生育等。

(摘自《聖經串珠注釋本》。〈中國神學研究院編撰,福音證主協會出版,2000年11月初版,頁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