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結 (約3:16-21)
小結 (約3:16-21)
個人認為,這一小段經文並非耶穌延續的說話,而是作者約翰在這裡作了一個小結,它與第一章的序言(1:1-18)首尾呼應:
1. 父與子的關係與工作─拯救
2. 工作帶來的結果─永生與滅亡
3. 導致上述結果的原因─光(行真理)與暗(行罪惡)。
「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因為神差他的兒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或譯:審判世人;下同),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3:16-18) 這三節反映了上述第一和第二點。
(序言)
「從來沒有人看見神,只有在父懷裡的獨生子將他表明出來。」(1:18)
「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中間,充充滿滿地有恩典有真理。我們也見過他的榮光,正是父獨生子的榮光。」(1:14)
「他到自己的地方來,自己的人倒不接待他。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1:11-12)
「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凡作惡的便恨光,並不來就光,恐怕他的行為受責備。但行真理的必來就光,要顯明他所行的是靠神而行。」(3:19-21) 這三節反映了上述第三點。
(序言)
「那光是真光,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1:9)
「光照在黑暗裡,黑暗卻不接受光。」(1:5)
「神愛世人」─「世人」當然指世上所有的人,不僅僅是猶太人,還包括外邦人。約翰接著指出,「世人...的行為是惡的」,是「愛黑暗」的罪人(3:19),這更反映神的愛何其偉大!祂不單單愛喜歡耶穌、不抵擋真理的平民百姓,也愛那些公然向耶穌挑釁、想他死的猶太教領袖!因為祂極期渴望世人因祂的兒子得救。
如此說來,「愛」是一回事,「拯救」是另一回事。「黑暗」的人要看見(洞悉)神對他的愛,且必須要離開黑暗,接受真光的光照,才有得救的指望,否則他仍然看不見任何曙光,看不見神「犠牲愛子拯救他們」的愛,仍會繼續我行我素,抗拒真理而行惡。
神「拯救」不單只是要他們得享永生,更重要的是拯救他們脫離罪惡,按真理而行─「行真理的必來就光」(3:21)。
試想一想:每個正常人都愛自己的親生兒子,更何況是獨子?天下間的父母,沒有一個會忍心看著兒子受盡折磨,痛苦的寧願是自己,天父不痛心嗎?殘忍嗎?就是為了拯救那些陌生、殘酷的敵人!也許犠牲了獨生子的性命,父母會內疚、遺憾,但天父不會,祂認為是值得的!原因只有一個:祂看見一個個罪人滅亡,祂會更難受!
不錯,審判人的主末日要審判世界,但審判之前卻為人捨命,給人悔改的機會,罪可得赦免,叫他們可以出死入生─「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5:24) 試問哪一個國家的制度可以如此行?只要你受審前悔改,就馬上判你無罪,免受死刑。即便國家元首行使特赦令,也不是因為人有悔改之意,也並非釋放未受審判之人,更不會特赦判處死刑的人,放他們出監。
「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3:18下) 這是約翰想要強調的。福音所到之處,就是光所到之處,若處身黑暗的人仍不接受「光」照,證明這些人仍覺得自己沒有犯錯,不承認自己是罪人,不需要救贖。他們刻意埋沒自己的良知,繼續堅持犯罪,敵擋真理的呼喚,在黑暗中徘徊,到頭來吃虧的便是自己。
《馬太福音》十一章記載,「耶穌在諸城中行了許多異能,那些城的人終不悔改,就在那時候責備他們,說:『哥拉汛哪,你有禍了!伯賽大啊,你有禍了!因為在你們中間所行的異能,若行在推羅、西頓,他們早已披麻蒙灰悔改了。但我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推羅、西頓所受的,比你們還容易受呢!... 當審判的日子,所多瑪所受的,比你還容易受呢!』」(太11:20-24) 耶穌對死不悔改的猶太人慨嘆說,神子親自啟示自己、彰顯神蹟、傳福音,甚至為他們捨命,猶太人仍然拒絕相信,當終極審判來臨的時候,不信的外邦人所受的刑罰,比不信的猶太人還要輕;甚至犯同性戀罪的人,所受的刑罰比猶太人還要輕!原因是:人所受的刑罰有多重,不因誰犯的罪輕與重,而是看誰拒絕福音的心更剛硬!復活主透過萬千信徒傳有力的福音、得救的見證,人仍然拒絕接受救恩,他們有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