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基督獻祭的意義

IV.   基督獻祭的意義

  
A.   
新約的中保

(1)  中保的角色

「中保」一詞在希伯來書有四次被提及(7:22, 8:6, 9:15, 12:24),首兩次指耶穌是更美之約的中保,其餘兩次指耶穌是新約的中保。中保和約有著非常密切的關係;約牽涉到立約的雙方,而中保則是雙方的斡旋者。中保的任務是維持立約雙方彼此的交通。[1] 一個約需要立約雙方共同合作無間的遵守,假若其中一方不遵守約的條款,這個約就失去效力了。中保的責任是要協助雙方維繫立約的精神。可想而知,中保的角色是何等重要。

9:15和12:24都提到耶穌是新約的中保。新約的「新」(‘kaine’ in Greek)這個字在9:15是指一件事物與先前另一件相比較,指與舊相反。而12:24的「新」(‘nea’ in Greek)是另一個字,是指一件新近的事(對受書人而言)。[2] 9:15對新約中保的工作有更深入的解釋。立約的一方是神,另一方是人,在人方面無可避免總有缺憾,因此中保的工作主要是在神面前為人盡職,也是神在人面前的執行者。

新約的目的是為人預備了「所應許永遠的產業」(9:15下)。產業是舊約的中心觀念,以色列人時常盼望得到應許之地為業,他們對產業的觀念離不開屬地的層次。而這裡「永遠的產業」是指天上永恆的基業,是留給一群「蒙召之人」(9:15),是神所呼召去事奉永生神的人(9:14)。

新約信徒能得著永遠的產業,原因就是耶穌基督作了新約的中保,「受死贖了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9:15上)。耶穌的死是罪人得釋放的贖價。「受死」是使新約生效的基礎(參考下文《基督的血代替祭牲的血》),也是達到「前約」所不能達到的要求—赦罪。「前約」出現在希伯來書8-9章,有6次之多(8:7,8[小字],13; 9:1,15,18),指神與以色列人所立的舊約。既然有了舊約,何以又要另立新約呢?接下來會有所探討。


(2)   新約代替舊約

作者在8:7-13一段中,將新約與舊約作出對比,來顯示新約的優越性,並在8:13為舊約的失效作一總結,從而帶出一個重要的信息:基督作為新約的中保,相對於地上祭司體系的職事,祂「所得的職任是更美的」(8:6)。

新約在8:6被形容為「更美之約」,因為這約「原是憑更美之應許立的」。其實舊約都是以應許為基礎,不過新約的應許「更美」,因為它能真正把人帶到認識神的階段。作者引用耶利米書31:31-34來解釋神要透過新約,使人達到更高的屬靈目標。[3]

a.  舊約的缺憾

從耶31:31-34這段經文,作者先帶出舊約的缺憾:有「瑕疵」(8:7)。作者不是說神之前所立的約有甚麼毛病,而是因為在前約之下的人有問題。8:8作者用「主指責祂的百姓」來引用耶利米的經文,顯明舊約的失敗是因為守約的另一方(人)出現問題。

問題就是以色列人「不恆心守我(神)的約」(8:9, NIV ‘not remain faithful to my covenant’)。西乃之約是神「拉著他們祖宗的手,領他們出埃及的時候」立約。言下之意,他們在守約方面是非常被動的,不是從心裡自願去遵守神的約。前面已說過,立約的精神是雙方都要共同遵守條款,否則約的內容所應許的就變成無效。以色列人不看重神的約,導致神「不理」(NIV ‘turned away from’)他們。他們因為背離神而自動放棄了神在舊約上應許他們的好處,他們是自食其果。這也是神要另立新約的主要原因。

b.  新約的設立

神在「那些日子以後」(8:10)另立新約,這日子是指向基督教時代(作者在信首1:2形容他處身的時代為「這末世」)。[4] 新約在耶利米時代作預告,卻在基督的時代藉著耶穌的血設立,並正式生效。(太26:28)

接著神親自解釋新約的定義:「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8:10) 這話明顯是相對於舊約律法寫在石版上而言。寫在石版上的律法,只是外在的條文,它本身不能使人有遵守的能力,充其量只能叫人知罪(羅7:7),也只能叫人想起自己有罪(10:3)。罪仍然成為人與神相交的攔阻。

在新約的定義裡,神把律法寫在人心裡 (NIV ‘minds’ and ‘hearts’),包含了人的意志和情感。[5] 新約的律法要深深地印在神子民整體的心思意念中,成為一種提醒和指引人順從的能力,讓人從心裡自發性地去遵守神的約。最終的目的是要建立神與人親密的關係。

c.  新約的好處

神設立舊約時已明言祂要與以色列人建立子民的關係:「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出19:5上)。因為他們不恆心守約,導致這關係未能被建立。在新約的關係裡,神作出保證:「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8:11) 新約下的信仰群體,可以直接認識神,與神相交,毋須再像舊約以色列群體,要透過祭司才可轉達他們向神的訴求。認識神是各階層的人都可以享有,沒有因年齡、學問、社會或宗教地位而有等級之別。

在新約的關係裡,神又作出另一項保證:「我要寬恕他們的不義,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8:12) 神要赦免人的罪,是神憐憫人的屬性。舊約之下的以色列群體,得不到這樣的福氣,神在新約下再次把這恩典賜給祂的子民。

d.  舊約被取替

最後,作者在引述完耶利米書關於新舊約的經文後,為舊約作了一個結論。他說前約已經「舊」了。(8:13) 這「舊」是指前約已經過時了(NIV ‘obsolete’,即「失效、作廢」的意思)。並且「那漸舊漸衰的,就必快歸無有了」(8:13)。作者的意思是,舊約被淘汰棄用的過程是無可避免,而且是短暫的事。可以這樣說,舊約已經善盡它的功用,現在已經把職務交給了新約。[6] 換言之,新約已正式代替了舊約。

舊約體系制度之不足,是因為它只不過是一個預表,並非舊約律法、祭司或獻祭制度是錯誤的設立。本體必然比預表更好、更美。既然本體(新約體系制度)已經來到,預表就要成為過去,人也不應留戀預表而捨棄本體。作者是要奉勸受信人既然已經進入新約的關係裡,就不要再回到已成過去的舊約體系裡。[7]

前文已提過,基督作為新約的中保,卻藉著受死而使新約生效。究竟受死為何能使新約生效呢?這就需要我們了解一下祭牲和血在舊約和新約獻祭制度下的意義了。


B.   基督代替祭牲

一般人有一種錯覺,以為做得越多就越有功效,繼續不斷做才證明這是盡責任。誰知希伯來書的作者告訴我們,正因越做越多,經常去做,越表明那個方法不濟,沒有功效。如果今年獻祭達致完全了,為甚麼明年再獻祭呢?如果明年獻祭達致完全了,為甚麼後年再獻祭呢?獻祭的時候就表示罪還存在,獻祭的時候就是顯明罪需要解決,獻祭的時候就是表明罪人沒有祭物的潔淨是不能親近神的。所以每一年獻祭就表示,也是不得不承認沒有一次的獻祭真正達到永遠的果效。這樣,每一次的獻祭是重覆證明過去的祭是沒有永遠果效的。所以希伯來書的作者從這方面看到舊約的虧欠,從這方面就看到舊約不能成事。

獻祭的儀式所帶來的,只是「暫時的平安」;而這個「暫時的平安」沒有辦法根除良心的責備。那麼罪的問題如何能解決呢?9:22告訴我們,「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10:4卻告訴我們,「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一方面,沒有流血絕對不能赦罪,但另一方面,祭牲的血絕對不能把罪除掉,這豈非自相矛盾嗎?藉祭物的犧牲來代替獻祭物的人受罪的刑罰,這是肯定的。人絕對需要赦罪的恩典,這也是肯定的。但牛羊的血絕對不能赦免我們的罪。那怎麼辦呢?這裡就引到誰是祭牲的關鍵性問題了。


(1)   獻祭的本體—神救贖的旨意

作者在10:7引用舊約詩篇40:7告訴我們,「那時我(指基督)說:『神啊!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神的旨意已經記錄下來了,表示上帝永恆的旨意在救贖人類的事情上,已經預備了祭物,已經預備了舊約的記載。原來基督道成肉身的目的,就是要遵行神在聖經上對他所定的旨意。如果耶穌所作的,不是按照神在聖經中對耶穌所定的旨意,祂雖然作了這一切,那不過是個民族英雄烈士,是人類的導師、救星、一代完人,只是表現自己,而不是真正將父神顯明給人類。故此,耶穌在肉身中的一切生活與工作,只有一個目的,就是按天父的旨意去顯明天父。[8]

舊約的獻祭制度是神指示定下的律法,為什麼神自己所定的條例,舊約的子民實行了,神仍然不喜悅呢?神出爾反爾麼?不!神定下獻祭的條例是要人類犯罪後得到贖罪,但贖罪的目的是要人立志遵行神的旨意,不再犯罪,而不是因為有贖罪祭,就可以有恃無恐地不斷犯罪,將祭物當作犯罪的護身符。這是將神聖的贖罪祭,當作賄賂良心、自我安慰,而不改變犯罪的心思意念的邪惡行為,是神所不喜悅的。[9]
 
10:8說:「祭物和禮物,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願意的,也是你不喜歡的。(這都是按著律法獻的。)」舊約先知和耶穌也曾多次指出,「這百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的也是枉然。」(可7:6-7)「耶和華喜悅燔祭和平安祭,豈如喜悅人聽從他的話呢!聽命勝於獻祭,順從勝於公羊的脂油。」(撒上15:22)「耶和華豈喜悅千千的公羊,或是萬萬的油河嗎?我豈可為自己的罪過獻我的長子嗎?為心中的罪惡獻我身所生的嗎?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6:7-8) 當人獻祭的目的不是按神的旨意,真心悔改,行神所喜悅的事,雖獻上千萬牛羊,換來的只是神說:「我厭惡你們的節期,也不喜悅你們的嚴肅會。你們雖然向我獻燔祭和素祭,我卻不悅納;也不顧你們用肥畜獻的平安祭。」(摩5:21-22) 故此神所要的,就是人與祂同心,遵行祂的旨意過於一切。

希伯來書的對象是一群欲歸回猶太教的信徒,他們欲歸回猶太教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他們鍾情於舊約的獻祭制度。一直以來,他們對獻祭有一種看法,乃是他們以為繼續不斷的獻祭,表示繼續不斷有赦罪的恩典可以臨到他們的身上。但是希伯來書的作者,卻從另一個角度指出他們的這種誤解,神的赦罪乃在於基督耶穌為我們所成就的救恩,而人所能作的,就是遵行神的旨意,這勝於任何的獻祭。這對於要回到猶太教的基督徒而言是個重要的信息,如果他們不立志遵行神的旨意,即使回到猶太教中去獻祭,雖然按條例獻祭,神也不喜歡。[10]

作者要告訴我們,倘若罪不能得赦免,良心的污穢就不能除去,人也無法真正得到赦罪的平安。所以每一次的獻祭不是多一次的赦罪,每一次的獻祭不是多一次的平安,每一次的獻祭只是使人再想起罪還存在的問題。(10:3) 所以作者對「繼續不斷獻祭」的解釋和那普通猶太人的解釋是完全不一樣的。普通猶太人解釋,「就是因為繼續不斷的獻祭,表示我繼續不斷有赦罪的恩典可以臨到我的身上。」作者的解釋完全反過來,「繼續不斷獻祭,就繼續不斷提醒你,你的罪從來沒有得到赦免!」如果罪已經得到赦免,何必再獻一次呢?獻了一次以後罪得赦免,那已經赦免了。明年呢?還要再獻。因此,繼續不斷獻祭不是表示繼續得赦免,是繼續不斷顯明你的罪還在,使你每年重新想起從來沒有解決罪的問題。在作者心目中,這種獻祭是絕對要廢除的。

然而,對於固執於返回猶太教的人而言,這樣放棄他們千年來所持守的獻祭制度是不容易的。他們在這千年來每天這樣獻祭的功勞,這樣獻祭的勞苦,這樣獻祭的儀式難道就這樣付之一炬,就這樣完全失去價值嗎?他們多麼不願意放下這些。他們太愛惜已經過慣的生活,太愛惜猶太歷史上所流傳下來的那些猶太傳統,太愛惜那些已經過慣了的那種生活方式,形成了「我是一個履行責任的人」的思想。所以這些東西使他們不容易放棄包袱,不容易放棄傳統。

祁克果 (Soren Aabye Kierkegaaard, 1813-1855) 的哲學有一段話說:「真正新的盼望為什麼不能建立起來?因為對舊的沒有完全絕望。一個對舊的東西沒有完全絕望的人很難產生新的盼望。」當猶太人看他們的律法、他們傳統祭祀的事情時,他們認為已經是盡了宗教責任是很滿足了,他們就再沒有留餘地讓耶穌基督的新約在他們心中有甚麼啟發的地位。

因此,耶穌基督遵行神的旨意到世上來,就是要「除去在先的,為要立定在後的。」(10:9)


(2)   獻祭的實體

「所以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就說:『神啊!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10:5) 這是表示甚麼呢?表示舊約的獻祭是行不通的,真正的祭物是耶穌的身體!還有,祂的身體已經預備好了,正如神救贖的旨意已經記錄下來了。祭物、禮物、燔祭、贖罪祭,這都是舊約裡面最神聖的敬拜上帝的禮儀中,最榮耀的贖罪大日所獻上的東西。在舊約裡面神與人之間最嚴肅的一個宗教的禮儀,原來不是神所要的!上帝何等忍耐,忍耐等候神的獨生兒子耶穌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才說:「這個才是我所要的!」

10:5「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在詩40:6為「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這句話大致有兩種解釋:

一、古時奴僕若願意終身服事主人不願離開,就要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使他終身歸主人作奴僕。故此穿耳的行動就成了這個僕人甘心願意一生一世服事主人的立約。作者以此來說明耶穌基督甘願順命以奴僕的身份來服事上帝,遵行神救贖旨意的,這是作奴僕、降卑自己順從成為永遠服事者的一個記號。[11]

二、「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是根據七十士譯本,「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是根據希伯來文的譯本。七十士譯本的譯法則是對希伯來文的註釋和衍生譯本。「開通我的耳朵」是領受神旨意的工具,「身體」則是完成神旨意的工具;以神所開通的耳朵並存順服的心聆聽神話的人,會進而用神為他所預備的身體的其餘部份來遵行祂的旨意。[12]

綜合以上兩個解釋來說,先是基督甘心願意作為奴僕,立下了順服的榜樣,叫我們效法跟隨祂。此外,行道始於聽命,聽從也藉行動來證明,耳朵與身體,彼此合作,相輔相成。

10:7「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這句話,正是耳朵與身體的配合,以及基督作為順服的典範之最佳體現。耶穌的身體遵行神的旨意,是因為祂將父神的旨意熟記在心,並靠聖靈而行,這是基督來世作為人類遵行天父旨意的模範。另一方面,神造人的身體的目的,不是要它等待衰弱而死亡,而是希望我們好好運用身體來遵行神的旨意而成聖。[13]

希伯來書的作者指出,在神整個救贖計劃中,舊約獻祭制度充其量只有「影兒」的作用,一旦「實體」耶穌 (神所預備真正的救贖) 來了,這「影兒」就要過去。可是以色列人卻選擇放棄那真正能救他們的「實體」耶穌,而選上「影兒」,選上那只有外在輪廓、毫無實質功效的獻祭制度,真是可悲!

以色列人的祭司天天獻祭,他們穿著祭司的袍,他們行獻祭的禮,他們殺羊、殺牛,他們把血彈在一個帳幕的上面,他們用各樣的儀式告訴大家,他是一個宗教的領袖,但是他們卻不知道上帝真正的旨意是甚麼。這些最親近上帝的人,也是最不懂上帝心意的人。這些天天行神要他行事的人,竟是那些不明白神天天要他行的事中間所隱藏著的永恆計劃的人,這不是很大的諷刺嗎?這不是很可憐的事嗎?


(3)  實體與影兒功效上的比較

作者在10:1-18一段經文告訴我們,基督所獻的祭,產生出下列的果效,是舊約按著律法所獻的祭難以媲美。 

a.  以「一次」除去「多次」

相對於舊約祭司「每年常獻一樣的祭物」「天天站著事奉神」「多次」獻上等字眼(9:25; 10:1,11),作者不斷強調基督獻上自己的一次性和永遠性(9:12,26,28; 10:10,12,14),藉此強調新約的大祭司基督的超越性。

b.  徹底解決罪的問題

作者刻意否定舊約獻祭的效用,因它們縱然有某個程度的潔淨能力,卻總是叫神和叫人想起人的罪,並且需要不斷地獻祭贖罪,這也讓我們看見舊約制度的軟弱。但基督一次的獻上,卻可以永遠有效、徹底地對付罪的權勢和刑罰。舊約的獻祭不能除罪,只有取諦舊約的新約,方是神的旨意,才能使罪得赦免。[14] 作者引用耶利米書31:34,神與被擄歸回的餘民立新約,「我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和他們的過犯」(10:17),這是那約其中一條條文,乃是罪得赦免。「這些罪過既已赦免,就不用再為罪獻祭了」(10:18),經文一再讓我們明白基督藉著一次的獻祭,已成全了永遠有效的救贖,人的罪過已在新約下得蒙赦免,人不用再為罪獻祭。[15]

c.  徹底擊敗仇敵魔鬼

再者,基督更被高舉作王: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就在神的右邊坐下了;從此等候祂仇敵成了祂的腳凳」(10:12-13) 右邊是神的尊位,基督現在坐在神的尊位上,不必再站起來獻祭,像那天天站著的祭司。基督在十架上的死和肉身的復活,是得勝的證明,藉死敗壞那掌死權的魔鬼,現在只不過是「等候」完全得勝的時候到臨,等候父神將魔鬼作徹底的審判。

d.  良心潔淨,得以成聖

我們因著基督「只一次獻上祂的身體,就得以成聖」「祂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10:10,14) 「成聖的人」即是那些願意相信祂以至在與神的關係上成為聖潔的人。「永遠完全」,就是在良心上永遠得著完全的潔淨。[16] 神預備了一個跟律法性質不一樣的贖罪方法,就是靠耶穌基督的救恩,人可以成為聖潔。 

e.  心裡明白,願意遵行神的旨意

上文已說過,神所樂見的,是人遵祂的旨意行,過於任何形式的獻祭。以色列人對律法,即神的要求,從外在要守的話,有拉牛上樹的困難,因為綜觀整本舊約,他們都不能成功地遵守,因為律法始終於他們而言是外在的規條,要靠祭司、先知,去將神的要求說出,百姓必須按照並遵行律法。

耶穌基督所獻的贖罪祭(實體),在果效上遠比屬於律法性質的獻祭制度(影兒)優勝,原因是耶穌的救恩進到人的生命裡面,就如同把律法寫在人的心上,叫人不用為了怕上帝審判的緣故被律法轄制。[17] 作者引用耶利米書31:33的話:「我要將我的律法寫在他們心上」(10:16) 這心指的是肉心,與石心相對,表示對律法有回應的心而非硬著心腸不理會上帝的。神將其要求置於人的心中,以至他們必然地會明白神的要求和實行。作者引用這段被擄歸回的經文,是要說明這段經文是給予我們這得救脫離罪的人,即今日神將祂向我們的要求,已藏於我們心中。

在人跟上帝的關係破裂之前,十誡這些律法是不存在的,因為人與上帝關係和諧,根本不需要律法,更無需獻祭這制度。但我們也可以從律法的設立看見上帝對我們仍有期望,相信我們仍可以藉著律法的要求和規範與上帝保持良好關係。律法給我們規範和指引,讓我們較易於明瞭上帝的要求,遵從祂的心意而行。「哀莫大於心死」,當人對一切死心失望的時候,人生真的再沒有希望了。但是上帝在此告訴我們祂並沒有對我們心死,祂不但在舊約設立律法、獻祭的制度,更在新約時差派祂的兒子為我們獻上永遠有效的贖罪祭。上帝對我們的愛與期望,成為我們生命的動力,讓我們不論在甚麼處境下也不失去盼望。

C.   基督的血代替祭牲的血

希伯來書9:11-28特別談到血的作用。作者將基督的血與祭牲的血作比較,從而帶出在舊約獻祭儀式中所用祭牲的血,是預表基督流血除去人的罪的功效。

作者先在9:11-12帶出基督灑血的意義作為該段的主題。然後在9:13-22解釋祭牲灑血的作用。接著在9:23-26解釋基督按著預表有流血的必須性。最後在9:27-28總結祂死的意義。
 

(1)  血的重要性

首先,血的重要性在於:

a.  潔淨。「按著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潔淨的」(9:22上)。以祭牲所流的血作為進行潔淨之禮,包括了人與物、祭司與全會眾。[18]

b.  啟奠。根據馮蔭坤先生所著《希伯來書(卷下)》的解釋,灑血後的會幕可以正式啟用,祭司可以開始進入會幕獻祭。會幕的灑血預表天上會幕也要潔淨後才能啟用。

c.  除罪。「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9:22下) 贖罪祭就是象徵蒙赦免的祭牲流血的禮儀。

d.  立約的憑據。「這血就是神與你們立約的憑據。」(9:20) 這話引自出24:8。在神透過摩西與以色列人立西乃之約時,摩西將牲血灑在「書上」「百姓身上」「帳幕和各樣器皿上」(9:19,21),西乃之約便正式生效了。作者借用遺命直至立遺命者死後才生效的道理以說明之。(9:16-17)


(2)  祭牲的血的不足

但祭牲的血有不足之處:

a.  祭牲不完全。利未條例雖然規定要用沒有殘疾的牲畜獻祭,但在理性上,祭牲並不了解在牠身上所作的,在道德上更無法達到神對祭牲「完全」的要求(9:9)。[19] 畢竟祭牲只是在地上的一個預表。

b.  只能作象徵性外表的潔淨。祭牲的血,「灑在不潔的人身上…叫人成聖,身體潔淨」(9:13, NIV ‘sprinkled on those who are ceremonially unclean sanctify them so that they are outwardly clean’)。按照律法視為不潔的人,可以透過獻祭儀式使其潔淨,再為社會所接納,這是宗教角度的潔淨,非道德上的潔淨。[20] 作者對「成聖」的意思作了補充,就是「身體」外表上的潔淨,這是禮儀本身的果效。因此,「所獻的禮物和祭物,就著良心說,都不能叫禮拜的人得以完全」(9:9, NIV ‘not able to clear the conscience of the worshipper’)—不能達到人心內在的潔淨。

c.  多次流血。祭牲要多次被獻上,表示牲血只能讓人暫時達到禮儀果效上的潔淨,不能持續性地解決罪的問題。


(3)  基督的血的優越

相反,基督的血比祭牲的血優越得多了:

a.  完全的祭。基督「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9:14上)。基督是主動性地獻上自己,不像牲畜的被動。他在理性上對自己所做的完全了解,是牲畜無法達到的。在道德上,祂的獻祭成為最高的層次,因祂是無罪的,所過的也是無罪的生活。祂為神的百姓獻上完全的祭。[21]

b.  能潔淨良心。基督的血「能洗淨你們的心(註:原文作“良心”),除去你們的死行」。(9:14下) 禮儀外在的潔淨,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人的生命,脫離他們的「死行」。惟有當人的罪得蒙赦免,「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灑去」(10:22, NIV ‘having our hearts sprinkled to cleanse us from a guilty conscience’),才能脫離犯罪的傾向。基督的血有這樣神奇的功效,原因是祂「藉著永遠的靈」(9:14上)獻給神。因祂的獻祭,不是「屬肉體的條例」(9:10)。祂所作的「潔淨」,全是天上的實體。(9:23) 當耶穌說:「我的肉真是可吃的;我的血真是可喝的」時,他解釋說:「叫人活著的乃是靈,肉體是無益的。我對你們所說的話,就是靈,就是生命。」(約6:55, 63) 基督作為贖罪祭,為罪人流血,要從屬靈的層面去理解。

c.  只一次流血。「不是多次將自己獻上」「在這末世顯現一次,把自己獻為祭,好除掉罪。」(9:25-26) 祂「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9:12) 祂為我們永遠解決了罪的問題,毋須像利未條例般重覆獻祭。

地上獻祭的物件,是「照著天上樣式作的物件」(NIV ‘the copies of the heavenly things’),因此必須用地上的祭物去潔淨。(9:23上) 祭牲的血是作為外在的物件去潔淨外在的身體,它是預表天上「更美的祭物」去施行天上潔淨之禮。(9:23下) 基督的血就是那天上「更美的祭物」,是祭牲的血所預表的實體。


[1] 古特立,頁178。
[2] 同上,頁194。
[3] 同上,頁178。
[4] 同上,頁180。
[5] 同上。
[6] 同上,頁182。
[7] 李保羅,頁237-8。
[8] 黃彼得。《認識無比的基督》。(台北:校園書房,1991),頁387。
[9] 同上,頁388。
[10] 同上,頁386。
[11] 陳終道。《新約書信講義—希伯來書》。(香港:宣道書局,1960),頁204-5。
[12] 馮蔭坤,頁147。
[13] 黃彼得,頁389。
[14] http://www.christianstudy.com/index.html
[15] 中國神學研究院,《聖經串珠‧註釋本增訂版》,頁1777。
[16] 李保羅,頁283。
[17] http://www.christianstudy.com/index.html
[18] 古特立,頁198。
[19] 同上,頁192。
[20] 同上,頁191。 
       李保羅,頁265。
[21] 古特立,頁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