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乃聖約及律法對屬神子民的意義

西乃聖約及律法對屬神子民的意義

成立西乃聖約的因由

神頒佈律法(聖約)是在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之後,不是先在埃及頒佈律法,看他們能否遵守,然後才拯救他們出埃及。從這角度看,神不是要求他們行律法才得救或得福,而是教導他們因經歷了救贖的大恩後應作出的回應。

在神向摩西頒佈聖約之前,在出19:5-6對摩西說:「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因為全地都是我的。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這些話你要告訴以色列人。」從這段說話,我們可看出以下幾點:

1. 拯救的目的

神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是要揀選他們成為祂子民。神將要帶領以色列人進入應許之地,協助他們建立一個國度,成為這國度的子民。既說成為祂的子民,這國度是屬於神的,一個由神管治的國度。

2. 成立聖約的目的

在神的國度裡,神對以色列人有兩個要求:(a) 作祭司  (b) 要聖潔。

(a) 作祭司
神要求每一個進入祂國度的人都有祭司的身份。這是一個尊貴的身份,是神賦予人特權來到祂面前去敬拜祂。

(b) 要聖潔
「聖潔」的意思是分別為聖歸神,非但指人要過一個聖潔的生活,乃指以色列人要將他們自己分別出來,讓人看出他們是屬於神的子民。

這群被神拯救出來的以色列人,過去四百年都在埃及生活作息,經歷了幾個世代,已被埃及的文化薰陶。他們在埃及的律法管治之下,宗教禮儀方面也必然受埃及人影響,敬奉埃及的神祗,從他們在西乃山下做金牛犢去敬拜可證明出來(出32:4);他們也眷戀在埃及時的生活方式(民11:5, 14:3)。故此當神給他們一個應許之地,並要求他們分別出來,就是要摒棄以往在埃及時的積習,包括宗教和生活上,重新協助他們建立一個以神為本的國度和生活群體。既有這個屬神子民的尊貴身份,他們便要履行配合這個身份應有的義務和責任。聖約就是神對屬祂子民的要求。

3. 神對聖約重視的程度

神向以色列人頒佈的律法,從出20章開始,直到民10章,在摩西五經裡佔了三分一的篇幅,時間上只有一年,相對於從創世開始至出埃及那數千年的時間,是何等的短!可見神的誡命是摩西五經的重點。在五經最末也記載摩西臨終前對以色列人重申誡命的一些要點(如十誡等),期望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後謹守神和以色列人所立的聖約。由此可見,出埃及前的三分一篇幅,簡單來說,是記載神如何悉心準備一群屬於祂子民的過程。接下來,作者便以另外三分一的篇幅,詳細記錄神對祂子民應有的要求。

4. 遵守聖約是順服神的最佳表現

西乃聖約是和一群以色列人所立一個有條件的約。這約是基於神對亞伯拉罕所作無條件的應許,該應許也是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一個約。

神應許亞伯拉罕他的後裔要成為大國,萬國也要因他得福,意指全人類也會透過他的後裔得著神同樣的祝福。現在頒佈西乃聖約的處境是,以色列人將要承受應許之地,也將要成為大國。

為何神不等到他們得著應許之地並建國後才向他們頒佈此聖約呢?其實神在西乃頒佈聖約的一刻,便是接納了這群以色列人為祂所救贖的人,已是屬乎祂的。當這聖約生效之始,他們便有著神子民的身份,這身份不論在曠野或在迦南都沒有改變。這群人能否承受應許之地,還要看他們對神是否有信心和服從神的指引。

遵守聖約就是尊敬及服從神的最佳表現。從上述出19:5看,遵守聖約才是神的子民應有的表現,他們才有資格進入應許之地。摩西五經最後三分一篇幅,就是考驗他們有沒有順服神的心。

5. 人可選擇守或不守

出19:5也指出神是給以色列人一個抉擇的機會,祂沒有勉強他們一定要遵守祂將要頒佈的聖約。不過祂清楚闡明,若他們願意接受作為祂子民的身份,就必須聽從祂,遵守這聖約。他們可選擇擁有神子民身份的權利,但這權利背後也有相應的責任,這本就是約的特質。

聖約的內涵

出19至24章是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時神與祂的子民第一份立約的文件。在此之前的以色列人並非神的子民,這身份是從西乃山開始,神給他們選擇是否願意成為祂的子民,端視乎他們是否接納這立約的關係。

(約書) 這份立約的文件,在出24:7被稱為「約書」(the Book of the Covenant)。這約書在出24:3被形容為「耶和華的命令、典章」,故摩西五經又被稱為「律法書」,足見這約書的內容一直受到以色列人高度重視。五經雖被稱為「律法書」,約書的內容卻並非一般人認為是神為以色列民定下的法律條文。在希伯來文稱作Torah的「律法書」,真正的意思是「訓誨」。約書是神對以色列民訓誨的一部份,包括第20章的十誡,和21至24章神教導祂子民人與人之間如何相處的倫理問題。

(十誡) 十誡中首四誡是牽涉個人與神直接的關係:除耶和華以外,不可有別神;不可雕刻偶像;不可妄稱神的名;守安息日;這些都是神要求祂子民對祂專一和尊重的基本要求。其後六誡:當孝敬父母、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不可貪心等,都是人與人之間生活行為的標準。簡言之,神要求祂的子民在祂的國度裡不但要尊重神,也要互相尊重,彼此和諧共處,這就能表現出祂的國民是與眾不同,是被神所分別出來,屬乎祂自己的子民。

(神處事的原則) 21至24章記錄神在人與人的關係上,更具體和實際的教導。這些訓誨或誡命,突顯了神處事的一些原則:

  1. 公正處事。在神的眼中,公正地去解決問題,是非常重要。人犯錯若是無心之失,所要求作出的賠償,跟明知故犯的賠償條例是截然不同的。

  2. 生命遠勝財物。神看生命的價值非常寶貴,只有犯罪危害他人性命的,這種罪惡才與生命賠償有關。若只是經濟上犯罪,卻不足以取人性命來賠償。且每個人在神面前的價值都是一樣,不分貴賤。

  3. 誡命不分聖俗。意即任何罪惡,不論是道德上或宗教禮儀上的罪,都會得罪神。得罪人也等於得罪神。

  4. 誡命屬乎個人和群體。遵行神的誡命不單是個人的事,也是整個群體的責任。人不能獨善其身,神要求全體一起遵守。故鄰舍間有互相提醒的責任。

對聖約的反思

1. 作聖潔的祭司,必須實踐真理

神拯救以色列人作祂的子民,卻要求人作聖潔的祭司,藉此證明他有屬神子民的身份。我們今日在基督十架下蒙拯救,罪得赦免,同樣也賦予屬神天國子民的身份,成為中國人當中的基督徒。神同樣也要求我們效法基督,有基督的樣式,作聖潔的祭司(彼前2:5),愛慕那「純淨的靈奶」,叫我們靈性可以日漸長大(彼前2:2)。

因此我們認識聖經真理,就好比以色列人聆聽神的誡命一樣。但光認識也不夠,主的吩咐是要我們實行出來,恐怕我們屬靈的根基不穩,更談不上作鹽作光,便只是掛名的基督徒,虛有其表,「按名是活的,其實是死的。」(啟3:1)

有些基督徒以為主日參予崇拜、上主日學、有定期奉獻,甚至在教會有參予事奉,作小組組長、導師、執事,就已盡了祭司的職責,非常對得住神了。但神不但要我們甘心獻上作祭司,為神所用,也要我們作聖潔的子民,在日常生活中將我們的信仰表達出來,在行為上要在世俗中分別出來,叫周圍的人看見我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我們在天上的父(太5:16),這才是天國子民應有的態度。

2. 愛心也講公正

今日我們常以為舊約的律法或誡命,在文化上已經過時,對我們已不管用,不必太細心去研究。無可否認,在約書裡某些條例是針對當時的生活文化而釐定,如出21章提到關於牛與人或牛與牛之間產生的衝突,皆因牛在當時以色列社會中是寶貴的牲畜,但條例背後其實可看出神公正處事的原則。今日講台常提醒信徒要有愛心,主耶穌自己也強調愛神和愛人,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22:37-40)。但人與人相處只講愛心不講公正,這不是神的心意,沒有公正的愛心不是神所喜悅的。常見父母用愛心呵護小孩,卻不管他所做的是對是錯,愛心包容無形中便成了包庇。

3. 犯事背後的動機

從約書的誡命中,也看出神是非常注重當事人背後的動機,究竟是有心抑或無意。無意殺人的,神給他一個受保護的地方,免遭人報復;有意殺人的要公開治死他,甚至逃到神壇也要捉去治死他(出21:12-14)。自己的牛若弄致別人有損失,也要看主人事前有沒有好好管束自己的牛,才衡量他賠償的價值多少。(出21:35-36) 今日法律上也非常看重犯事人背後的動機,來決定判罪的輕重。我們日常處事和解決問題,也當慎重考慮這一點。

4. 復和代替報復

約書裡提到「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誡命(出21:24),我們今日卻誤以為是神鼓勵人報復的心態,其實從經文的上下文去理解時,並沒有這個意思,神只是給人定出要求賠償的準則,不應超過所受的損失,故此經文的原意是要控制問題的情況,避免暴力升級。當任何人有甚麼損失,他只能要求為他失去的來索償,這也是涉及公道的原則。當主耶穌說:「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太5:39) 時,主教導我們當用一顆更寬大的心去處理問題。尤其今日我們在基督裡成為和平的使者(太5:9),需有愛仇敵的胸襟(太5:44),這才真正能化解人與人之間的磨擦與仇恨,如林後5:18所說:「一切都是出於神,祂藉著基督使我們與祂和好,又將勸人與祂和好的職份賜給我們。」

5. 自潔是裝備自己,為神所用

「聖潔」是神在給予以色列人的誡命中一再強調的。人需要聖潔,正如神在利11:44說:「你們要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甚至在會幕裡作為敬拜之用的器皿也要分別為聖。

我們一般將聖潔解釋為不沾染世俗。其實分別為聖,不僅在於是否清潔無瑕,也是被誰所用的問題,保羅在提後2:21如此說:「人若自潔,脫離卑賤的事,就必作貴重的器皿,成為聖潔,合乎主用。」因此我們既貴為聖潔的國民,不單只行為上不沾染世俗,更要樂於被神使用,整個人願意接受神的掌管。

自潔是要準備自己為神使用。今日當牧師和傳道人呼籲我們委身去承擔教會的事奉時,我們雖說願意在聖經真道上先裝備自己,我們除了落實去認識真理及貢獻自己外,也得先認真反省自己有沒有實行真理,預備自己成為合用的器皿,否則所作的,仍可能只是草木禾稭,不蒙神悅納。

律法的功用

摩西在西乃山向以色列人頒佈的「律法」(或誡命),成為舊約時代以色列人宗教及生活上的規範。究竟這些誡命,在神救贖人類的計劃中有甚麼特定的功用呢?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因為若對律法的功用理解錯誤的話,會導致很嚴重的後果,如耶穌時代的法利賽人,因奉行律法主義而遭耶穌斥為假冒為善的人。使徒保羅也強烈譴責割禮派的猶太人阻擋福音真理的傳揚。(加2:4-5) 他在教會發展初期也花了很多唇舌去解釋因信稱義的道理,正因為當時許多猶太人仍循死守律法的途徑去得神的喜悅。甚至在中世紀時代的神學家,對律法真正的功用也有不同看法,讓我們先來看看他們對律法的理解。

(阿奎那斯的看法) 在中世紀時代,神學家阿奎那斯認為天上地下一切的事物,都在律法的管治底下,包括自然界的定律、社會上的秩序,甚至人與神的關係,都是靠著既定的律法來維繫。

(馬丁路德的看法) 改教時期的馬丁路德,對阿奎那斯的理論有所糾正。他認為遵行律法不能叫我們得神的喜悅,因他自己也曾對律法非常嚴謹地遵守,但發覺律法不能讓人更加接近神,只是讓人反照自己的真面目。按照雅各書2:10對行律法的定義,人要遵守全律法的話,只要有一條不能遵守,他就前功盡廢。據馬丁路德的見解,律法是一面鏡子,照出我們的本相,讓我們發覺循死守律法的途徑是行不通,便引導我們回轉,在耶穌基督十字架的光照下,有真正的悔改。故此律法的功用是斷定我們有罪,卻不是叫我們絕望,正如保羅在羅3:20-22所說:「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神的義卻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正如神沒有在埃及先和以色列人立約,沒有要求他們先遵守律法,才把他們救出來;神是因為看見他們在埃及的困苦和聽見他們的哀聲,要救他們脫離埃及人的欺壓。(出3:7-8)

(加爾文的看法) 加爾文一方面認同社會是需要律法的管治,同時他也接受馬丁路德所說,律法是叫人回轉,不靠自己行事;但他卻對律法的功用持較為積極的看法。他認為律法原意是幫助信徒過重生的新生活,正如以色列人出了埃及,得著神子民的身份,但仍需透過律法的教導,學習成為神的子民,不是要等到他們有上好表現,才能成為神的子民。故此,對於神的子民而言,誡命是他們能活出新生命的提醒。

(聖經的倫理觀) 今日我們又如何看律法的功用呢?從聖經的倫理觀來看,律法與恩典是互相連繫的,我們不能只談律法,不談恩典,否則我們便重蹈律法主義的覆轍了。誡命無疑是神的吩咐,但我們只能立志遵行神的吩咐,然後細心察看神奇妙的作為。當我們立志遵行神的旨意時,並非憑自己的意志苦撐下去,而是要經歷祂的恩典包圍著我們,讓我們行在祂的恩典中。因此,遵行神的吩咐,是一個經歷神恩典的機會。

當我們犯錯得罪了神,律法叫我們知道如何重新改正,誠心悔改歸向神。神有的是慈父的心腸,在錯誤中回頭,也屬於神的恩典與訓誨一個重要的部份。

聖經告訴我們,我們是從神那裡領受雙重的恩典:重生得救的恩典,和新生命成聖的恩典,這兩樣同樣重要,亦是「摩西五經」一個重要的信息。

結論

摩西五經和新約保羅書信裡有一共同的進路,就是先敘述神救贖的作為或基督所成就的救恩,然後引導我們這領受了神恩典的人,該如何作出回應。回應神救贖的恩典,就是遵行聖經上的教訓,真正成為祭司的國度,聖潔的子民,如彼前2:9所說:「惟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是有君尊的祭司,是聖潔的國度,是屬神的子民,要叫你們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埃及)入奇妙光明(迦南)者的美德。」



【參考資料】

李思敬。《恩怨情仇論舊約》21課程系列,94-123頁,更新資源(香港)有限公司,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