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獻祭制度的基本概念

II.   獻祭制度的基本概念

A. 舊約下的獻祭制度

(請先參看文章《附頁一》之「舊約獻祭制度概念圖」)

利未獻祭制度是從摩西在西乃山下按神的吩咐所頒布的律法而制定(3:5, 7:11),而律法是在神和以色列人立約的基礎下產生。這西乃之約是亞伯拉罕之約的延續。亞伯拉罕之約背後的精神是神的應許。(6:14)

舊約下的獻祭制度,包含了幾樣重要的元素:會幕、祭司、祭牲和以色列信仰群體。利未祭司(包括大祭司)是根據亞倫等次的祭司制度而選召(5:4, 7:11)。祭司代表百姓(神的子民)每天帶著祭物到會幕獻各樣的祭。(10:11) 大祭司則每年一次為自己和百姓的罪,進入會幕的至聖所獻祭,所獻的是祭牲並祭牲的血。(9:7)

B. 新約下的獻祭制度

(請先參看文章《附頁二》之「新約獻祭制度概念圖」)

希伯來書作者為新約所定下的獻祭制度賦以嶄新的屬靈概念。新約是與屬神的子民所立。(8:8) 新約也有神的應許(8:6),是給予一群相信神的信仰群體(新約信徒)(4:1-2)。新約的律法是寫在人的心上。(8:10) 根據希伯來書作者的概念,新約的獻祭制度包含:天上的會幕、天上的祭司、祭牲和信仰群體。天上的會幕是神所造。(8:2, 9:11) 天上的祭司也受命於一套祭司制度。耶穌是天上的祭司(7:16),也是大祭司(2:17),他是按著麥基洗德的祭司等次被選召(5:6,10)。這位大祭司代表神的子民,進到天上的會幕,獻上自己的身體和自己的血為祭物,只一次永遠,為人贖罪。(9:11-12)

根據希伯來書作者對聖經舊約書卷的詮釋,新約和新約基礎下的律法,是神透過先知耶利米的宣言頒布的。(8:8-12,引自耶31:31-34) 基督被選召為祭司是詩篇110:4的宣言。(5:6; 7:17,20)。耶穌獻上自己作為祭物在詩篇40:6-8早有預告。(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