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經(二):洗禮的意義--生命的聯合

釋經(二):洗禮的意義--生命的聯合

B.   洗禮的意義—生命的聯合 

(1)   死的聯合

6:3「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祂的死嗎?」

「豈不知」表示保羅是向一群至少對受洗的禮儀絕不陌生的羅馬信徒說話,甚至大概他認為他們應該對受洗的意義有一定程度上的認識。[1] 明顯他是對一群曾經因為相信耶穌而受過洗的信徒說話,縱使保羅這時還未到過羅馬。

初期教會時代,受洗和認信是密切地連在一起,當一個人願意相信耶穌並加入教會時,他便立時接受洗禮。[2] 洗禮是全身受浸,這儀式可說是來自猶太教的洗禮。在猶太人的傳統裡,若有外邦人願意加入猶太教時,也需要接受一個洗禮的儀式:受洗的人在一盆裝滿至少480.8公升的水裡,全身浸在水中,在施洗的三位教父前宣告他的信仰,然後聽教父的訓勉,並接受祝福。這個洗禮在受洗的人身上發生了一個效用,就是他完全重生,成為一個新人,他被稱為一個初生的嬰孩。[3]

保羅在這裡不是要強調水禮的動作或形式,可帶出甚麼特別的功效。洗禮只是一個記號(sign),但洗禮背後所代表的意義,正是保羅要用來解釋信徒與主同死同復活的真理。[4]

「受洗歸入基督耶穌」,大概是「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名下」的簡稱,指信徒受洗成為屬於基督的人。[5] 在這一節裡,保羅進一步引申受洗的意義,就是包含了受洗的人與基督的死有一個非常奧妙的關係--「歸入祂的死」。受洗歸入基督的人,可以一同享受基督為我們成就的一切好處,包括領受祂的死所帶來的功效。[6] 保羅在下一節進一步闡釋洗禮的意義。


6:4上「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

「埋葬」表明已死的事實[7],是死亡的印記[8]。「埋葬的行動是加強表明死的真實性。」[9] 受洗的人浸在水中,象徵那人已死並埋葬了。保羅這裡所指,是我們有罪的舊生命已經死了。[10] 不但死了,也和我們所信的主一同埋葬。

主耶穌確曾為我們的罪釘在十字架上死了,並且也埋葬了。但祂被埋葬的時候,保羅和羅馬的信徒還是活著,而他們受洗的時候,已是主埋葬和復活後一段頗長的時間了,何以保羅說受洗是表徵他們和主「一同」埋葬呢?和主一同埋葬這句說話究竟如何理解呢?從下面 6:6 讓我們知道,「我們」和主一同埋葬,是指「我們的舊人」,甚至他在 6:6 坦言說「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

然則在洗禮的儀式裡所代表,我們的舊生命與主同釘十字架,並一同埋葬,是怎樣發生的呢?這就要在 6:5 裡加以解釋了。

6:5上「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

「聯合」原文是「種在一起」或「長在一起」的意思 (KJV ‘planted together’, or ‘grown together’)。「形狀」可解作「樣式」,與 6:4下的新生的「樣式」互相對照。[11] 第4節指信徒新生命的樣式,這一節卻指基督死的樣式 (KJV ’the likeness of his death’),直譯是:「在祂死的模式上與祂一同栽種」[12],或「在祂死的樣式上與祂一同生長」[13],因此「聯合」包含植物栽種和生長的概念,是一種「生命的聯合」[14]。我們就像植物接枝一樣與基督聯合,是內在生命的聯合,不是表面上的聯合。[15]

根據主在約翰福音15章葡萄樹與枝子的比喻裡,主耶穌形容祂自己是真葡萄樹,我們信主的人是葡萄樹上的枝子,我們與祂一同栽種和生長。這裡的「聯合」也有這樣的意思:我們是枝子,被接在基督這棵葡萄樹上,這樣與祂聯合,一同生長,並從祂那裡吸取營養。[16] 保羅在羅馬書11章裡,也用到類似的比喻—枝子被接在橄欖樹上,「得著橄欖根的肥汁」(11:17)—去表達生命聯合的意義。

保羅在第5節要指出浸禮所代表的一種「聯合」的效果:我們因信而受洗,藉著洗禮成為基督身體上的肢體。[17] 若我們稍為了解一下當時希臘人的神秘宗教觀念,我們便明白為何保羅會用「聯合」來形容我們與基督之死和復活的關係了。

「在那個時候,唯一真正的希臘宗教只是在神秘宗教中獲得。這些神秘宗教是奇妙的事。它們幫助人解除這世上的顧慮、憂愁、恐懼。解除的方法是與某些神祗聯合。一切神秘的事都在受難的宗教劇中演出……當戲劇在演出的過程中,觀眾覺得自己與神聯合;他經過一種與神同一的情感的經驗。在進入這種經驗之前,他接受教導。這種教導常常被認為是一種死,接著是一種生。他是重生進入永生……任何希臘人經過了這種經驗,不難了解保羅所說的在洗禮中的死與復活的意義,如此做(指洗禮),就是與基督聯合。」[18] 「藉著與神明神秘聯合的一種動作(如洗禮),人便可以在神明的死與復活上有份。這是人們藉著神秘宗教的入教式和祭儀所尋求的目標。」[19]

在這裡要說明一點,保羅並沒有把整個希臘世界的神秘宗教觀,演變成為他的學說,只是他利用了當時希臘文化所流行的字眼和慣常語,好讓外邦人更容易明白福音的意義。[20]

現在我們更明白洗禮的用意:我們藉著洗禮,就與基督聯合成為一體,「基督的死是我們的死,基督的復活是我們的復活。」[21] 洗禮固然有象徵性的意義,這從洗禮的動作可以看出來:一個人受洗時全身浸在水中,就表徵著與基督一同埋葬;當他從水裡上來時,就象徵與基督一同復活。然而,與基督同埋葬同復活,是一個屬靈的原則,不是物質上的事實:基督在肉體中被釘死,我們是在靈裡與祂同死,不是在肉體上;同樣,基督的身體從死裡復活,有一個復活後的新生命,我們也要像祂一樣,過一個新生的屬靈生活。[22] 這正是保羅在這段論及洗禮所要帶出的中心思想:受洗的人是有份於基督的死和復活。[23]

但有些釋經學者認為,洗禮不僅只是象徵性的禮儀,按保羅在這段經文的意思,「在洗禮中我們是與實際有關」,「洗禮所象徵的,實際上也發生了」。這一連串的事,包括 6:2「我們在罪上死了」,我們與基督同死同埋葬,並一同復活,都是「在洗禮中並藉著洗禮而發生的」。[24] 按釋經者的解釋,在基督的死裡,罪在舊時代的一切統治權被完全粉碎了,基督的復活開始了新的時代。而基督徒因有份於基督的死與復活,他已經蒙拯救脫離了罪所管轄的權勢了,而進入了基督所管治的國度裡。[25]

又有釋經者認為,6:3 的「受洗歸入」(NIV ‘baptized into’) 是「併入」與「聯合」在一起的意思。受洗是併入基督,與基督合在一起。而當祂在十架上死的時候,我們便已歸入祂的死。那時我們也與祂同釘十字架,在死的樣式上與祂聯合,不是我們受洗時的經歷,「乃是我們因信而接受的歷史事實,都是因為與祂的關係」。[26] 換句話說,基督被釘死時,已連同我們的舊人一同釘死在十字架上,叫我們可以脫離罪惡的權勢。當我們相信的時候,這就成為我們的經歷。正如基督在十架上死是為所有罪人而死,無論信與不信,這已成為事實(5:8),不過要待我們相信這個事實之後,祂赦罪的功效才發生在我們身上。[27] 我們的得救,是因信接受基督替死的恩典;我們的得勝,也是因信接受基督同死的恩典。[28] 筆者贊同此說法,無論稱義或成聖,都要視乎我們對基督是否存有信靠的心,赦罪和脫罪的功效才能在我們身上發生。
 

6:6「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

首先,保羅所說的「舊人」,與「我們」又有甚麼關係呢?「舊人」這名稱在羅馬書中出現在 6:6 裡是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但它的存在已隱含在 5:12-21 亞當和基督的對比中:「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5:19)。保羅在以弗所書和歌羅西書也有用上「舊人」這名稱 (弗4:22, 西3:9),同時也用「新人」作對比 (弗2:15, 4:24;西3:10)。在羅馬書雖未有用「新人」這名稱來與「舊人」互相比較,在 6:4 裡其實已包含了「新人」的概念:「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

有釋經學者認為,保羅在羅馬書裡所指的「舊人」,與亞當有密切的關係:「在亞當裡我們都屬於這同一的有機體。我們人類都是一個身體的肢體,我們因這個身體的頭—亞當—而處在罪與死的統治之下。頭的情形怎樣,每個肢體的情形也是怎樣。大家都有份於亞當的罪,並且都有份於亞當的死。」[29]

在上文已提及,保羅在 5:12-21 亞當和基督的對比中,已存在「舊人」的觀念。事實上,在 5:12-21 這一段裡,「保羅讓他的見解包括在兩個時代中:即在亞當之下的死的時代,與在基督之下的生命時代」。[30] 換言之,亞當不僅是全人類的祖先,人類的出生自然與他有關,但保羅在這一段所強調的,把亞當和全人類扯上關係,所涉及的是罪和死的問題。全人類都因亞當的罪而進入罪裡[31],亞當死了,全人類也要死,這是神的審判 (5:12,16)。因此對於罪和死這兩個人類無法解決的問題上,亞當可以說是全人類的代表。我們的舊人就是我們一直以來所擁有的被罪和死亡所轄制著的生命,有的解經家會稱之為「舊人類」[32],因我們可說是活在亞當所代表擺脫不了罪和死亡的舊時代裡,是一個罪和死都作了我們的王的時期。(5:14,17,21)

「罪身」(NIV, NAS ‘the body of sin’),不是指有罪的身體,是指喜歡犯罪的身體[33],「是未重生、有墮落傾向的本性」[34]。這罪身是在亞當裡承繼而來,從亞當起,人就在罪和死亡的權勢掌握之下。[35]

「滅絕」(NIV ‘be done away with’ or ‘be rendered powerless’),原文是廢棄無效之意。有些譯本譯作「失效」、「無能為力」。[36] 當我們的舊人與主同釘十字架時,所產生的結果,不是我們現存的身體消滅 (這是待肉身的死亡時才發生),而是罪對我們這傾向犯罪的肉體已失去控制能力,我們從此不需要再聽命於它,受它的支配,從罪的奴僕的身份中得自由。

在羅馬政權統治下,保羅所身處的時代,是奴隸制度盛行的時代。當時的「奴僕」(即奴隸, slave) 為他服侍的主人所獨有,甚至他沒有任何時間是屬於自己的,沒有任何自由去做他自己想做的事,與現在奴僕的地位有很大差異。[37]

本來是屬於罪的奴隸的身份,因為經歷了十架上的死亡,「罪身」「罪」已再沒有奴僕和主人的關係,原因就在第7節說明:

6:7「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

保羅這裡強調死亡的發生,自然地結束了以往所存在的關係和約束。奴隸死了,主人對他的權柄自然就終止了,因為主人不可能再指揮一個死人去為他做事。在第7章便用了一個例子—妻子因為丈夫的死而脫離了約束她與亡夫婚姻關係的律法—來說明死亡終止了關係,也終止了原本所受的任何管束。(7:2-3)

「已死的人」按上文第6節是指受罪支配但已經與主一同釘死的舊人,也可指 6:2「在罪上死了的人」或「向罪死了的人」,是已經脫離了罪的權勢,不在罪的管治之下。[38]

在這裡要強調一點,6:6 的「知道」是很重要的,它包含了真理、證明和確信。知道我們的舊人已經與主同釘十字架這個事實,是我們能過得勝生活的第一步。[39] 「甚麼時候我們確信基督已經把舊人釘死,就必然確實地讓新生命主宰我們。」[40]

甚麼是得勝的生活呢?新生命又如何主宰我們呢?這也是保羅要透過洗禮的意義來說明的另一部份,故此我們又要回到第4節了。

(2)   復活的聯合

6:4下「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

洗禮包含了與主同死同埋葬的屬靈意義,但埋葬了不是完結,受洗的人,還要從水中上來!6:4 後半節「可以說是整個福音的目的:我們被稱義的人和基督同死,目的是要有一個新的生命。」「新」是指一種屬靈或道德上的生命的性質。新生命的生活方式,應該與過去的生活方式完全不同。我們要像復活的主一樣,過新生的生活。[41]

方才我們提到兩個時代,一個是亞當所代表的舊時代,是我們的舊人擺脫不了罪和死亡的舊人類。隨著舊人的死,舊人的地位便被「新人」所取代了,我們進入了一個新時代,成為一個新人[42],與歸入基督以前的舊人完全脫離了關係,整個生活進入了一個新的景況[43]

與舊人的特性相比,這新人「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有些英文譯本如此翻譯:我們可以踏上生命的新路 (NEB ‘We might set our feet upon the new path of life’);我們可以過一個新的生活 (NIV ‘we too may live a new life’)。新時代的新人,注入了一個新生命,這新生命擺脫了罪和死亡的約束,與以前受罪轄制的生活和表現截然不同了,是一個從死裡復活的生命所表現出來的生活,像主從死裡復活了,不再擔負著我們的罪,也勝過了死亡的權勢,這是神榮耀的作為,也是祂大能的作為。「榮耀」在這裡特別指神榮耀的大能。[44]

這新生命代替舊生命的奇妙轉變—按保羅的意思 (「原是叫」,NIV ‘in order that’)—是我們「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之後所將要發揮的屬靈功效。(不是洗禮儀式所帶出的功效,因洗禮是屬靈意義的表徵—參看 6:5上的詮釋。) 這在下一節有進一步的解釋。

6:5下「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

「若」本是假設的意思,但從句子的結構來看,這句子所假設的是一件已成就的事實,可以譯成「我們既然在祂死的樣式上與祂聯合」[45]「若…要…」表示後者的發生是基於前者所發生之事的「必然結果」[46]。前者所發生的「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在上文已解釋過了。簡單來說,我們因著信,接受我們的舊人與基督一同被釘死的事實,並且因這信發出了應有的功效:脫離死亡和罪的管治權勢。同樣地,我們因著信,就經歷與基督一同復活,擁有一個新生命,有新生的樣式,成為基督在新時代所代表的新人類。受洗的人從水裡上來時,也同時表徵了與基督一同復活的意義。[47]

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聯合」(joined together) 所用的是將來式 (NIV ‘we will certainly also be united with him’),而在5節上的聯合是用過去完成式。保羅在 6:8「必與祂同活」也是用將來式,有末世性的意味。[48] 故此我們有理由相信,保羅同時論到將來的復活[49],是信徒在末日的復活,這也是保羅仍然心存盼望並相信將來會發生的事。在 6:8 保羅重申這樣的肯定:

6:8「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也信必與祂同活。」

這一節和 6:5 的結構是相同的,「若」所假設的,是一個既成的事實,可譯作「如今我們既然與基督同死」[50]「信」再一次表示,與基督聯合是一種「確實的聯合」,也是對此「確實的認同」[51]。此處也和 6:5 一樣,所說的是一個屬靈的原則。我們既在屬靈的意義上與基督同死,在屬靈上也必與祂一同復活,並與祂一同繼續活著,是活「在基督耶穌裡」(6:11)[52]。新生命不僅是人道德上的改變,而是與基督生命上的聯合所活出的新生命,是一種「向神活著」(6:10) 的生命,這就是基督復活的生命。

「必與祂同活」是用將來式,除了含有末世性的意義外,相對於與基督同死是過去的事,過新的生活是現在及將來可以實現的事,這是要憑我們的信心去成就的事。[53]

6:9「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裡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

基督的復活代表了祂勝過了死亡,死不能再管轄祂,像主人管轄他的奴僕一樣。祂「不再死」(NIV ‘cannot die again’, or ‘can die no more’),即復活的基督不可能也不會再死。6:10 道出了原因:


6:10「祂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著。」

基督復活之前的死,不但是為擔當我們的罪而受死,也是向罪而死,表示脫離了罪的統治權柄。[54] 祂一次的死,為我們贖罪,這一次是永遠有效的,如保羅在 5:18 所說:「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這是人類歷史上一次作成的工,只等待人去相信,神就「稱信耶穌的人為義」(3:26),信的人因此「靠著祂的血稱義…藉著祂免去神的忿怒。」(5:9) 祂向罪死也就只這麼一次 (NIV ‘once for all’),因祂不用再為我們的罪而死,這也是一次永遠地解決了我們被罪統治的問題。[55]

「祂死」(NIV ‘he died’) 是過去完成式;「祂活」(NIV ‘he lives’) 是現在式。祂復活後的生命就是永遠「向神活著」的生命。向神活的生命是生命中的一切只有神作主作王,一切由神去掌管,沒有罪的份兒。

從 6:9 的「知道」再一次強調,知道 6:9-10 關於基督過去的死和現在的活是非常重要,因為我們能否確信我們會像基督一樣,「必與祂同活」(6:8),就取決於我們這種「出自自覺性的知道,是內在確知的知道」。[56] 正如6:6的「知道」一樣,這包含了我們對真理的明白和認信。

(3)   回應

6:11「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裡,也當看自己是活的。」

「這樣」(NIV ‘In the same way’) 說明我們的「看」法,是根據 6:10 我們對基督「向罪死,向神活」的生命的認識而作出的,是「因為知道」(6:9) 這事實而「從其中引出適當的結論來」[57]

「看」字在新譯本為「算」,與羅4:3 神「算」亞伯拉罕為義的「算」是同一個字。[58] 亞伯拉罕被神算為義人,我們也可把自己算為「向罪死,向神活」的人。

「算」與羅3:28 的「看定了」是同一個字,「是經過考察與邏輯思考的結果,進而產生的堅信」。能把自己「算」為向罪死,是「因經過真理的了解,深思的堅信而產生對罪斷然斷絕來往的決心」。「這種因堅信而產生的行為不是假裝的,也不是出於心理作用」,是「有實際後果的堅信」。[59]

有解經家把「算」解成一種信心的判斷,而不是假裝性的看作是「向罪死,向神活」,信徒的生活且應恆常地與這出自信心的判斷一致。[60]

除了對真理的認知和信心的接受之外,活「在基督耶穌裡」也是一個關鍵。「在基督裡」可以是指在靈裡與基督合一,在同死與同活的屬靈意義上與基督聯合。[61] 只有在基督裡的人,才能像亞伯拉罕一樣,與神有一個新的關係,才能憑信心接受自己是「向罪死,向神活」的事實。[62]

在此要探討一個神學上的重要問題,保羅在這一節裡要我們「向罪也當看(或「算」)自己是死的」(NIV ‘count yourselves dead to sin’,即「算自己是向罪死的」),這話是否意味著我們還未向罪死?這與 6:2 所說我們是「在罪上死了的人」(或「向罪死了的人」)是否有矛盾?既然我已經向罪死了,為何保羅忽然又說我們當看自己是向罪死了,令我們懷疑自己真的是已經向罪死了嗎?我們進一步會問,縱使我們向罪死了,意思就是我們已脫離了罪的權勢,如 6:7 所說:「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那為何我們這些向罪死了的人仍然會犯罪呢?這不是保羅在 6:2「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中加以否定的嗎?

首先,在 6:2 的解釋裡,已清楚說明向罪死了是過去已成就的事,一個發生在我們信主一刻的事實。保羅從 6:3-8 不斷強調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事實,以指出 6:2「可仍在罪中活著」這句話不能成立。6:3-8 所發生的事情都是用過去式,包括 6:3「受洗歸入祂的死」、6:4「和祂一同埋葬」、6:5「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6:6「和祂同釘十字架」、6:7「已死的人」6:8「與基督同死」,這些都可以說是我們向罪死了的論證。因此我們信主的人已經向罪死了,是毋容置疑的。

不過,這死了的人,是我們在亞當裡的舊人,這「舊人」在上文 6:6 的分析裡已有清楚的解釋。但舊人被釘死並不表示他已不存在,只是說這舊人所擁有的罪身失去他犯罪的功效,6:6「使罪身滅絕」就是這個意思,目的是「叫」罪不能再作我們的主,任由它控制。6:6下「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這目的是辦得到的,端視乎我們能否憑信心去與主同活,過一個向神活的新生活。

與主同活的新生活,也是一個目的 (在 6:4 裡「叫」我們活出新生的樣式),新生活是由新生命去活出來。「新人」所擁有的新生命,是一個順從神不順從罪的生命—以神為主人,不以罪為主人;作神的奴僕,不作罪的奴僕。(6:12-13,16,19)

新人能否活出來,就要憑我們「意志的選擇」,「要靠意志的選擇去順從」。這意志是從一種堅定不移的信心產生出來的。(參看上文 6:11 的詮釋) 新生活不是已經成就的事,卻是「有條件可以成就」的事,這條件就是:我們需要用信心和意志去努力活出來的。[63] 即使我們有了過聖潔生活的必需條件(新人),但不一定能過聖潔的生活,原因是傾向犯罪的舊人仍然存在。如果我們選擇讓舊人再發揮他犯罪的功效,新人就不能發揮他應有的功效,仍不能說是「向神活著」,像基督的生活一樣。

信心是一個關鍵,我們憑信心接受因信稱義的福音,我們也得憑信心過一個成聖的生活。當我們看或算自己是向罪死、向神活的時候,這就是信心的表現。這信心便發揮它應有的功效,使我們的新人「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一種與基督聯合了的復活生命的具體表現,這就是與主同死同復活所帶出的屬靈果效了!






[1] Barrett. A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21. 
     鮑會園。《羅馬書(卷上)》。195。

[2] 巴克萊。《羅馬書注釋》。103。 
     布魯斯。《丁道爾—羅馬書》。126。

[3] 巴克萊。《羅馬書注釋》。104。

[4] 鮑會園。《羅馬書(卷上)》。195。

[5] Barrett. A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22.

[6] 鮑會園。《羅馬書(卷上)》。195。

[7] 陳終道。《羅馬書》。161。

[8] 布魯斯。《丁道爾—羅馬書》。127。

[9] 鮑會園。《羅馬書(卷上)》。196。

[10] 布魯斯。《丁道爾—羅馬書》。126。

[11] 陳終道。《羅馬書》。162。

[12] 布魯斯。《丁道爾—羅馬書》。128。

[13] Barrett. A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24。

[14] 沈保羅。《確鑿不移的真理》。164。

[15] 鮑會園。《羅馬書(卷上)》。198。

[16] 虞格仁著,鍾榮蒼譯。《羅馬書註釋》。(香港:道聲出版社。1975),207。  
       沈保羅。《確鑿不移的真理》。164。

[17] 虞格仁。《羅馬書註釋》。207。

[18] 巴克萊。《羅馬書注釋》。105。

[19] 虞格仁。《羅馬書註釋》。209。

[20] 同上,209-210。  
       巴克萊。《羅馬書注釋》。105-6。

[21] 虞格仁。《羅馬書註釋》。207。

[22] 鮑會園。《羅馬書(卷上)》。198-200。

[23] 虞格仁。《羅馬書註釋》。209。

[24] 同上,207-8。

[25] 同上,208。

[26] 沈保羅。《確鑿不移的真理》。164-5。

[27] 陳終道。《羅馬書》。163。

[28] 沈保羅。《確鑿不移的真理》。165。

[29] 虞格仁。《羅馬書註釋》。206。

[30] 同上,204。

[31] 巴克萊。《羅馬書注釋》。98-99。

[32] 虞格仁。《羅馬書註釋》。188。

[33] 陳終道。《羅馬書》。164。

[34] 布魯斯。《丁道爾—羅馬書》。129。

[35] Barrett. A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25. 
       虞格仁。《羅馬書註釋》。208。

[36] 陳終道。《羅馬書》。164。

[37] 巴克萊。《羅馬書注釋》。110。

[38] 鮑會園。《羅馬書(卷上)》。201。

[39] 沈保羅。《確鑿不移的真理》。166。

[40] 陳終道。《羅馬書》。165。

[41] 鮑會園。《羅馬書(卷上)》。196-7, 199。

[42] 虞格仁。《羅馬書註釋》。208。

[43] 鮑會園。《羅馬書(卷上)》。197。

[44] 布魯斯。《丁道爾—羅馬書》。128。  
       沈保羅。《確鑿不移的真理》。164。  
       鮑會園。《羅馬書(卷上)》。197。

[45] 鮑會園。《羅馬書(卷上)》。197。

[46] 沈保羅。《確鑿不移的真理》。165-6。

[47] 虞格仁。《羅馬書註釋》。207。 
       巴克萊。《羅馬書注釋》。104。

[48] Barrett. A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26. 
       鮑會園。《羅馬書(卷上)》。202。

[49] 布魯斯。《丁道爾—羅馬書》。128。

[50] 鮑會園。《羅馬書(卷上)》。201。

[51] 巴克萊。《羅馬書注釋》。106。

[52] 虞格仁。《羅馬書註釋》。209。

[53] 鮑會園。《羅馬書(卷上)》。201。

[54] 沈保羅。《確鑿不移的真理》。168。

[55] 鮑會園。《羅馬書(卷上)》。204。

[56] 沈保羅。《確鑿不移的真理》。168。

[57] 虞格仁。《羅馬書註釋》。218。

[58] Barrett. A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27. 
       鮑會園。《羅馬書(卷上)》。204。

[59] 沈保羅。《確鑿不移的真理》。171-2。

[60]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台北:校園書房出版社。1999),251-2。

[61] 鮑會園。《羅馬書(卷上)》。204-5。

[62] Barrett. A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27.

[63] 鮑會園。《羅馬書(卷上)》。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