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經(一):向罪已死
釋經(一):向罪已死
A. 向罪已死
A. 向罪已死
6:1「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
保羅提出這個問題,是針對 5:20 下半節所說:「只是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而作出的回應,這是一般聖經學者所認同的,因有些人會把 5:20 理解為:犯罪愈多,所衍生的結果是—神更多赦罪的恩典被彰顯出來。既然如此,我們為了彰顯神更多赦罪之恩,就可以甚至應該繼續犯罪,實在無可厚非!
「仍在罪中」有「停留,甚至居住在罪中」的意思。這裡的「罪」是一個名詞,表示整個在罪中生活的方式。而 5:20「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這句話的意思,其實是指人若被神稱為義,無論他有多少罪(包括過去、現在、和將來),神赦罪的恩典是足夠有餘,去為他解決罪的問題。[1]
罪和恩典兩者的關係,無疑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但究竟 6:1 這個問題純粹是保羅假設讀者將會推理出來的問題,藉此發問作出更深入的剖析呢,還是當時確實有些人別有用心地宣稱:「我們可以仍在罪中 (KJV ‘continue in sin’--繼續在罪中;NIV ’go on sinning’--繼續犯罪),叫恩典顯多」,企圖加害保羅,說他有意教唆別人去犯罪呢?有釋經學者認為這是保羅的假設,想像反對他的人所作出的反擊而去爭辯。[2] 也有釋經學者認為保羅怕讀者會誤解了 5:20 所說的話,故有必要作進一步的解釋。[3]
無疑 6:1 的提問是保羅在羅馬書裡所採用的一種文學手法,類似的手法在第3章已開始用上(3:3,5,8,31)。特別在 3:8 提問的意思,與這裡的提問非常接近。3:8 的問題是:「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跟這裡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同樣是找一個合理的藉口去犯罪,不過保羅在 3:8 裡道出了提問者的用意 (「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證明確實是有反對保羅的人硬說保羅有叫人犯罪的含意而作出對他的「毀謗」(3:8),有釋經學者不排除 6:1 提問的背後也是針對保羅所作出的毀謗說話。[4] 筆者相信 6:1 不是保羅想像出來的問題,而是有反對者的加害,並有意把罪與恩典的關係混亂,把恩典說成是犯罪衍生的結果。事實上這是一句非常危險的誤導人的說話,故此保羅用 6:2-11 的說話來澄清罪與恩典的關係,絕非因果的關係。他反而強調罪和恩典兩者絕對沒有妥協的餘地,在恩典之下的人信徒絕對不可以犯罪。(6:14)
6:2「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
「斷乎不可!」是保羅對一些似是而非又危言聳聽的謬論作出的強烈否認,這種否定續見於 6:15。
「在罪上死了」原文是「向罪死了」(NIV,NAS ‘died to sin’; KJV ‘dead to sin’),是過去式,指過去一個特定的時刻。意思是說,對於罪來說,我們是已死的人。[5] 「罪」這裡是一個單數,從下面罪的奴僕 (6:6,13,16-17) 的觀念來看,罪從6-8章是被「人格化」。罪原指人所犯的錯誤行為,這幾章則被看為是支配並驅使人作出錯誤行為的一種力量或勢力。[6]
保羅用「死亡」來形容信了主的人已經終止了和罪的任何關係,這種關係就是被罪的權力所管轄和約束的生命,這種關係在我們接受主的那個時刻便即斷絕了。在信主的時候我們已經向罪死了,「這是一個既定的事實」[7]。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 (6:6),罪不再成為我們的主人去管治我們,叫我們無可奈何地隨從它的意思去犯罪。
既與罪斷絕了關係,我們又豈能繼續生活在罪惡之中,仍舊像以往一樣,在罪的統治下生活呢?「向罪死了」和「在罪中生活」這兩種情況是完全對立的,一個人不可能同時存在這兩種情況之中。[8] 保羅這反問表明「在罪中活著」與信徒「在罪上死了」的事實不符,暗示 6:1 信主的人「可以仍在罪中」在信仰的基礎上已不成立,更談不上利用犯罪來產生「叫恩典顯多」這樣令人動聽的善果了!
要注意的是,保羅在此不是要討論基督徒會不會犯罪的問題 (這問題在 6:11 的詮釋中將會有所討論),而是在解釋我們不可以繼續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因我們已是向罪死了的人。[9] 接著他在 6:3-4 透過洗禮的意義來闡明他在第2節所謂「在罪上死了」這事實是如何發生,並引申出來的效果,就是不再活在罪中。
[2] 巴克萊著,周郁晞譯。《每日研經叢書—羅馬書注釋》。(香港:基督教文藝社,1985),102。
[3] 沈保羅。《確鑿不移的真理—羅馬人書講解》。(香港:天道書樓,2000),160。
[4] Barrett, C.K. A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Black’s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London:
A & C Black Ltd. 1975), 120-1.
布魯斯著,劉良淑譯。《丁道爾 新約聖經註釋—羅馬書》。(台北:校園書房出版社。1987),124-5。
A & C Black Ltd. 1975), 120-1.
布魯斯著,劉良淑譯。《丁道爾 新約聖經註釋—羅馬書》。(台北:校園書房出版社。1987),124-5。
[5] Barrett. A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21.
[6] 陳終道。《羅馬書》。160。
[7] 鮑會園。《羅馬書(卷上)》。194。
[8] 同上。
[9] 同上,195。